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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能特(002102)会计差错更正后被出具双非标意见,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团队  时间:2026-05-12


索赔提示: 初步分析,1)部分在2026年4月1日及之前净买入,且在2026年4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2)在2024年4月19日至202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6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ST能特(002102)受损投资者,或有权主张索赔(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4月29日,能特科技(002102)开盘跌停,报收2.65元/股,下跌5.02%。此后连续下跌,至5月8日收于2.37元/股,期间多个交易日跌停,前期买入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此前,4月29日凌晨,能特科技发布《2025年年度报告》等多份公告。公告显示,公司聘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6年4月2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股票简称由“能特科技”变更为“ST能特”。

 

根据公告,大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子公司塑料贸易业务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经核查,公司发现2023年度和2024年度存在部分塑料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情况,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信息不准确。公司对上述问题产生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2023年度和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

 

根据更正公告,追溯调整后,公司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约4.44亿元减少约2.07亿元,调整至约2.38亿元;2023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由约42.77亿元减少约2.07亿元,调整至约40.70亿元。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0亿元。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如下:一是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审计机构无法判断更正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二是贸易业务收入事项,审计机构无法判断报告期相关收入的完整性、准确性;三是公司2026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截至审计报告日调查尚在进行中,审计机构无法判断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如下:公司收入确认与会计核算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能有效防止或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

 

此前,2026年4月1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4月2日股价跌停,报收3.00元/股,跌幅9.91%。

 

公开资料显示,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简称"冠福股份")成立于1997年,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与销售及塑料贸易业务。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案的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2022年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初步分析,(1)部分在2026年4月1日及之前净买入,且在2026年4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2)在2024年4月19日至202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6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ST能特(002102)受损投资者,或有权主张索赔(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索赔提示:

 

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情形,可在 索赔通 公众号/小程序  AI索赔通 小程序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6年5月12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从首次买入需要索赔的股票/证券之日打至今,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其它证券索赔请登陆 AI索赔通 小程序  索赔通 服务号/小程序 搜索索赔股票并查看索赔条件

Ø 索赔依据:

1、《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成功案例:

2013年以来,谢良律师代理过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诉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京天利、佳电股份、超华科技、宝利国际、尔康制药、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祥源文化、神马股份、北汽蓝谷(原SST前锋)、顺灏股份、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山西路桥、上海普天、中毅达、保千里、天成控股、庞大集团、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天下秀(原ST慧球)、中兵红箭、延安必康、金花股份、华泽钴镍、雅百特、武汉凡谷、中安科、长园集团、新纶新材、风华高科、联建光电、欢瑞世纪、香溢融通、粤传媒、围海股份、藏格控股、飞乐音响、天马股份等50多家A股上市公司或大股东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以及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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