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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益通(300430)年报被出具双非标意见,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团队  时间:2026-05-12


索赔提示: 初步分析,部分在2026年4月29日及之前净买入,且在2026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ST益通(300430)受损投资者,或有权主张索赔(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5月6日,诚益通(300430)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叠加其他风险警示后迎来复牌首日,其股票简称变更为"*ST益通"。当日该股一字跌停,报收13.61元/股,下跌19.99%。此后连续跌停,至5月11日收于7.29元/股,复牌后四个交易日累计跌幅高达57.14%,前期买入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此前,4月29日晚间,诚益通发布《2025年年度报告》等多份公告。公告显示,公司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6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及其他风险警示(ST),股票简称由"诚益通"变更为"*ST益通"。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樊艳丽、王福清明确表示,因信息不全、不确定性过高,无法保证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公告,信永中和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诚益通管理层提供的未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异。其中,2026年4月提供的未审合并财务报表较同年2月版本,资产总额调减65,124.96万元、负债总额调增29,122.84万元、净资产调减94,247.80万元;营业总收入调减43,719.0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调增73,143.81万元、净利润调减94,258.94万元。调整后,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87,936.94万元。

 

信永中和所指出,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如下:一是无法核实重大报表科目调整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相关调整涉及提前确认收入、长期资产减值、大额费用跨期等,审计机构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期初数审计范围受限,无法确定财务报表期初数已恰当核算;三是无法核实长期资产账面价值的准确性,公司相关长期资产2025年末较年初增加20,022.48万元,审计机构未能核实购置合同是否履行及入账价值是否准确。

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如下:一是重大报表项目调整,涉及提前确认收入、长期资产减值、大额费用跨期等,反映出公司收入核算、资产减值、费用管理等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二是供应商与工程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存在预付大额资金又退回的情况,相关环节内部控制流程未有效运行。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2015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业软件智能装备、康复医疗设备及康复专科解决方案等,业务涵盖智能制造和康复医疗两大板块。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案的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2022年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初步分析,部分在2026年4月29日及之前净买入,且在2026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ST益通(300430)受损投资者,或有权主张索赔(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索赔提示:

 

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情形,可在 索赔通 公众号/小程序  AI索赔通 小程序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6年5月12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从首次买入需要索赔的股票/证券之日打至今,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其它证券索赔请登陆 AI索赔通 小程序  索赔通 服务号/小程序 搜索索赔股票并查看索赔条件

Ø 索赔依据:

1、《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成功案例:

2013年以来,谢良律师代理过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诉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京天利、佳电股份、超华科技、宝利国际、尔康制药、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祥源文化、神马股份、北汽蓝谷(原SST前锋)、顺灏股份、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山西路桥、上海普天、中毅达、保千里、天成控股、庞大集团、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天下秀(原ST慧球)、中兵红箭、延安必康、金花股份、华泽钴镍、雅百特、武汉凡谷、中安科、长园集团、新纶新材、风华高科、联建光电、欢瑞世纪、香溢融通、粤传媒、围海股份、藏格控股、飞乐音响、天马股份等50多家A股上市公司或大股东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以及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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