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提示: 初步分析,(1)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5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ST嘉应(002198)受损投资者,或有权主张索赔;(2)部分在2026年4月29日及之前净买入,且在2026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ST嘉应(002198)受损投资者,或有权主张索赔(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5月6日,嘉应制药(002198)在被深交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迎来复牌首日,其股票简称变更为"ST嘉应"。当日该股开盘一字跌停,最终报收5.55元/股,单日跌幅4.97%。此后该股继续下跌,5月7日收于5.27元/股,下跌5.05%;5月8日收于5.01元/股,下跌4.93%;5月11日收于4.76元/股,下跌4.99%;5月12日收于4.56元/股,下跌4.20%。复牌后五个交易日,公司股价累计跌幅约21.92%,前期买入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此前,4月29日晚间,嘉应制药发布《2025年年度报告》等多份公告。公告显示,公司聘请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6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股票简称由"嘉应制药"变更为"ST嘉应"。
根据公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如下:嘉应制药2025年与多家新增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合计11,275.00万元,并对外签订投资协议合计约3,000.00万元,公司在签约当日或一个月内高比例预付/支付款项合计约9,433.00万元及1,000.00万港币。上述供应商或被投资方此前与公司无任何交易,部分系2025年新设,存在注册资金及员工人数与交易规模不匹配情形,但公司未将其识别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审计机构执行核查后,仍无法判断上述交易的商业实质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如下:一是采购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在未完成审批、对方未签字盖章前先行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3,395.00万元;二是投资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委托投资款未以公司名义专户存放,证券投资超限且未经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三是关联方交易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将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供应商认定为关联方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重大缺陷使公司内部控制失去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的功能。
公开资料显示,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导产品双料喉风散、重感灵片曾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嘉应制药首次曝出重大合规问题。2025年5月28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2025年11月21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嘉应制药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短期资金拆借累计21,9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83%,未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被处以警告及罚款150万元。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案的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2022年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初步分析,(1)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5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ST嘉应(002198)受损投资者,或有权主张索赔;(2)部分在2026年4月29日及之前净买入,且在2026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ST嘉应(002198)受损投资者,或有权主张索赔(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索赔提示:
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情形,可在 索赔通 公众号/小程序 或 AI索赔通 小程序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6年5月12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从首次买入需要索赔的股票/证券之日打至今,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其它证券索赔:请登陆 AI索赔通 小程序 或 索赔通 服务号/小程序 搜索索赔股票并查看索赔条件
Ø 索赔依据:
1、《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成功案例:
自2013年以来,谢良律师代理过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诉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京天利、佳电股份、超华科技、宝利国际、尔康制药、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祥源文化、神马股份、北汽蓝谷(原SST前锋)、顺灏股份、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山西路桥、上海普天、中毅达、保千里、天成控股、庞大集团、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天下秀(原ST慧球)、中兵红箭、延安必康、金花股份、华泽钴镍、雅百特、武汉凡谷、中安科、长园集团、新纶新材、风华高科、联建光电、欢瑞世纪、香溢融通、粤传媒、围海股份、藏格控股、飞乐音响、天马股份等50多家A股上市公司或大股东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以及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