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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柏龙拟遭处罚 投资者或可进行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15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净买入ST柏龙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邮箱suopeitong@126.com预登记,投资者只有在实际获赔情况下才付律师费。
10月29日晚间,ST柏龙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8日,其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99号)。ST柏龙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ST柏龙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的虚假记载。柏堡龙通过虚构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万杰隆集团及其关联方万杰隆电子商务之间的服装设计、组织生产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2013年至2018年柏堡龙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276,355,996.12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410,277,766.64元。柏堡龙涉嫌通过伪造入帐单、资金进出不入账等方式,虚假记载银行存款,其中2012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74,177,440.20元,2013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105,269,056.89元,2014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228,713,271.09元,2015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261,975,314.92元,2016年9月30日虚假记载银行存款434,150,138.57元,2018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737,975,363.28元,2019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1,097,554,969.81元,占柏堡龙对应期末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16.84%、20.63%、39.07%、20.80%、29.26%、24.38%、34.93%。
(二)柏堡龙涉嫌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三)柏堡龙涉嫌在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柏堡龙于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以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存单为第三方借款提供质押担保33笔,担保金额合计11亿元。截止2021年4月底,已解除担保责任7.5亿元,尚余担保金额3.5亿元。柏堡龙在2020年年报中公告了4.7亿元的对外担保情况,但仍存在11笔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合计3.4亿元。同时,相关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对此,证监会拟决定对柏堡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并对陈伟雄、陈娜娜等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及处以50至500万元不等的罚款。
往前回顾,2021年3月18日晚,ST柏龙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相关资料显示,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6年,公司总部地处中国广东商贸名城——普宁市,占地35.5亩。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面料研发、组织生产、质量控制等一站式服务的独特经营模式,成功转型升级,发展成为国内以服装设计为主的上市企业,股票简称:柏堡龙股票代码:002776。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处罚告知书后大概率最终被罚,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计在2015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净买入ST柏龙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5年6月17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柏龙之日打起至2021年4月30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