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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若因涉嫌财务造假被罚 受损投资者可考虑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海伦哲若因涉嫌财务造假被处罚,初步预计在2017年4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净买入海伦哲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邮箱suopeitong@126.com预登记,投资者只有在实际获赔情况下才付律师费。
10月25日晚间,海伦哲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就深交所追问公司核实说明连硕科技、惠州连硕财务造假的具体情形等问题作出了回复。
该公告显示,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张伏波、黄华敏、杜民回复称根据沟通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连硕科技在承诺期内业绩的真实性、准确性存疑,在业绩承诺期内存在虚构交易并虚假确认收入、存在销售退回、虚增利润的情况。连硕科技对赌期大部分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应收账款和对应的营业收入均不真实、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形。应收账款和向供应商付款的情况,连硕科技在并购后确定存在大额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并购前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目前没有证据可以准确确定。而董事马超、邓浩杰无法对连硕科技的财务资料进行核查,因此无法准确判断连硕科技是否存在财务造假的行为。
连硕科技财务造假浮出水面,起因是深交所收到举报。2021年10月12日,深交所向海伦哲发出问询函称,2015年海伦哲发行股份购买连硕科技100%股权。2016年至2019年,连硕科技整体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02.37%,2020年连硕科技亏损28,873.02万2元。2021年6月,海伦哲完成1元转让连硕科技100%股权。举报称连硕科技处置前的大部分应收账款属于虚构,据估计从2016年至2019年的收入大概有70%左右都是造假,甚至不排除2016年前的业绩也有虚构。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涉嫌财务造假大概率会被证监会立案并处罚,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若海伦哲因涉嫌财务造假被处罚,初步预计在2017年4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净买入海伦哲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7年4月26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海伦哲之日打起至打印之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