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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案再有股民申请立案 已有投资者一审胜诉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1-11-08

金花股份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金花股份案再有股民申请立案 已有投资者一审胜诉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一审胜诉判决,初步预计2019年13日至2020年429日期间净买入金花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邮箱suopeitong@126.com预登记,投资者只有在实际获赔情况下才付律师费。

金花股份(600080)因虚假陈述遭遇投资者索赔一案,本周又有了最新进展。11月8日,谢良律师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新一批金花股份索赔案的立案资料。此前,谢良律师团队在今年9月已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谢良律师团队代理的首批三名金花股份投资者一审高比例获赔。11月,谢良律师团队又收到金花股份的上诉状,意味着首批案件将进入二审阶段。不过,本案仍在索赔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有机会参与索赔。

2021年10月28日,金花股份发布《第三季度报告》称:1、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9月16日、2021年9月25日、2021年9月28日分别对外披露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中小投资者诉讼的公告》及进展公告(具体详见公告“临2021-022”、“临2021-055”、“临2021-057”、“临2021-059”)。截止本披露日,该案件一审已判决,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决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2021年10月26日分别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及进展公告(具体详见“临2020-070”“临2021-061”)截止本披露日,该案件一审已判决,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决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此可见,投资者已取得初步胜利。

回顾以往,金花股份所以遭到投资者索赔,源于其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2020年8月6日晚间,金花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第一,金花投资与非关联方与金花股份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共16,007万元。2019年4月15日、2019年11月2日,金花股份与西安橙子签订《财务顾问合同书》拆借资金5,600万元,2019年9月15日金花股份拆借资金5,852万元。第二,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从金花股份拆借资金11,770万元。2019年11月18日,金花股份与西安鸿辉签订《借款协议》,拆借资金1亿元。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第八条第五项等相关规定,上述通过签订合同将上市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证监会根据金花股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相关资料显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中成药、生物药、化学药的研发、生产和营销为主导,涉及医药物流领域的上市公司,1997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080,简称:金花股份。经过二十年的快速发展,金花股份目前已经形成完整的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体系。公司下属西安金花制药厂位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四路202号,拥有提取车间、溶液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以及金天格胶囊专用车间等十多条先进生产线,是目前全球独家人工虎骨产业化生产基地。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一般来说,金花股份虚假记载被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之诉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一审胜诉判决初步预计在2019年13日至2020年429期间净买入金花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9年13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之日打起)至2020630),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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