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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索赔案正式获受理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参与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净买入广东榕泰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邮箱suopeitong@126.com预登记,投资者只有在实际获赔情况下才付律师费。
广东榕泰(600589)因虚假陈述遭遇投资者索赔一案,近期获得了最新进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谢良律师团队送达了一批案件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现已全部完成缴费,等法院通知一审开庭。本案仍在索赔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有机会参与索赔。
广东榕泰之所以遭到投资者索赔,源于其年报造假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2021年3月12日晚间,广东榕泰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其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二、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三、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时隔才两个月,2021年5月13日,广东榕泰即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广东榕泰2018年至2019年两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4348.92万元、虚构保理业务方式虚增利润1,177.99万元,合计共虚增利润达5500万余元。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广东榕泰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已经依法对广东榕泰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广东榕泰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罚款33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万至160万元不同程度的罚款。
这是首次适用新《证券法》的处罚标准,信披违规60万的处罚上限正在步入历史。此外,此次对实际控制人的拟罚款金额也首次超过了对上市公司罚款额。
相关资料显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1997年12月成立,公司生产的ML氨基复合材料在同行中率先采用国际先进标准ISO2112:1990(E)。领先的技术标准、优越的材料性能,确保该材料的制成品符合美国FDA、欧盟ESS、澳大利亚AS1647等国际认证标准。广东榕泰己成为国内外氨基塑料类材料生产规模大、技术选进的高新技术企业。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一般来说,广东榕泰因虚假记载被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之诉。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计在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净买入广东榕泰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9年4月23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广东榕泰之日打起)至2020年7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