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上午,ST慧球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参加庭审的投资者代理人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该案诉讼时效将在明年5月20日结束。所以,符合ST慧球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抓紧时间参与该索赔诉讼,挽回损失。
此外,12月20日,ST慧球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南宁中院发来的27起虚假陈述索赔诉讼一审判决及裁定,其需赔偿共计1,434,431.52元,公司已对上述诉讼案件计提了负债,其中2019年计提预计负债470,159.49元,预计减少当期利润470,159.49元。
Ø 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根据法院判决,ST慧球两个索赔条件分别如下:
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净买入,或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4日期间净买入ST慧球的权益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4年12月31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查询)至2017年12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对账单等交易记录、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谢良律师工作团队“证券索赔通(suopeitong@126.com)邮箱”或谢良律师工作团队微信:13763365521。
此外,您也可以按下列地址邮寄:对账单、账户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三样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注明: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3002室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收件人:谢良律师,电话:13763365521。
Ø 索赔依据:
1、法律依据: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法》(eg: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事实依据:2017年5月20日ST慧球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Ø 法律观点:
1、《投资快报》ST天业被罚后面临索赔 上峰水泥、ST慧球案再获进展
谢良律师表示,根据前序胜诉案例,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净买入或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4日期间净买入ST慧球的权益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时效截至2020年5月19日。
Ø 同类案例:
据《投资诉讼网》发布,谢良律师自2013年起代理过的同类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其他索赔股票:
Ø 法律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