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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ST高升索赔案提交网上立案 符合条件投资者仍可报名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1-10-15

ST高升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一批ST高升索赔案提交网上立案 符合条件投资者仍可报名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20173162018928期间净买入ST高升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邮箱suopeitong@126.com预登记,投资者只有在实际获赔情况下才付律师费。

ST高升虚假陈述引发投资者向其索赔一案,在近期获得了又一进展: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在北京金融法院提交了8名投资者ST高升索赔案的起诉材料,目前法院已审核通过。该案仍在索赔期间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有机会参与索赔。

ST高升之所以遭到投资者索赔,源于其自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多达19项关联交易。鉴于ST高升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证监会对ST高升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韦振宇等多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警告及不同程度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ST高升《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证券虚假披露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公司累计收到170余名股民的诉讼,以公司违规担保涉嫌证券虚假披露为由提起诉讼,涉案金额2901.82万元,依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由于系统性风险导致股票下跌因素的存在,公司可主张对于下跌30%的部分至下跌40%的部分与公司的虚假陈述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公司依据谨慎性原则,按照70%的比例计提了预计负债,共计 2031.27万元。

相关资料显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证券代码:000971。自2006年开始进入云基础服务领域,为广大政企行业及互联网客户提供从云到端的一站式综合云基础解决方案与服务集成,依托多年资源积累、云及大数据产品研发与平台服务能力,整合云生态链,致力于帮助客户更快、更好、更便捷的获取数字化转型能力。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一般来说,ST高升虚假记载被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之诉投资者诉讼获赔的几率较大,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计在20173162018928期间净买入ST高升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7年3月16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高升之日打起)至20181130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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