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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大股东股份被冻结不影响投资者继续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0-05-28

5月28日,超华科技发布一则公告称,控股股东之一梁健锋先生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截至本公告日,梁健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6,434,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16%;其中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为10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95%。

超华科技大股东股份被冻结公告截图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超华科技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处罚,就此引发了广大投资者索赔,目前该系列索赔案已有投资者二审胜诉,且超华科技的再审申请已被驳回。

超华科技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投资诉讼网》谢良律师提示,此前其代理的投资者诉超华科技索赔案已有部分案件成功拿到赔偿款。目前超华科技大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不影响投资者继续索赔。而该案将于2020年12月15日到期,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能在诉讼时效结束前联系其团队参与索赔。

 

Ø 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按照终审判决:凡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净买入超华科技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仍有权向广州中院提起索赔之诉。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5429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对账)至20171130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对账单等交易记录、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谢良律师工作团队“证券索赔通(suopeitong@126.com)邮箱”。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平台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其他索赔股票:

发平台股票一览表-有联系方式(更新时间:20200525)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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