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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后的四环生物在这一个月都经历了什么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0-05-27

在一个月前,即在4月26日晚间,四环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因信披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4号)及《结案通知书》。而受四环生物虚假陈述被揭露及被罚的影响,广大投资者遭受到损失。

四环生物

2013年以来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投资诉讼网》维权平台谢良律师介绍称,事实上,自四环生物在去年年初被证监会调查始,已陆续接到来自全国各地投资者关于索赔的咨询;而自证监会对四环生物作出正式处罚后的这一个月里,便有受损投资者陆续向其团队寄出索赔材料准备提出诉讼事宜

四环生物处罚公告截图

谢良律师提示,目前投资者对四环生物的索赔程序已正式启动,符合条件的股民均可联系其工作团队进行核实及参与。

 

Ø 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 参考相关案例,初步预计四环生物索赔条件或为:在2015年3月28日至2019年1月7日(含当日)净买入四环生物股票的推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5328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起打印)至201936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对账单等交易记录、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谢良律师工作团队“证券索赔通(suopeitong@126.com)邮箱”。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平台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其他索赔股票:

发平台股票一览表-有联系方式(更新时间:20200525)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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