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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案再有投资者胜诉 其诉讼时效即将届满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0-03-05

3月4日晚间,ST慧球发布了《关于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公告中显示,公司收到南宁中院发来的34份《民事判决书》,对公司涉及的34起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该判决表示,ST慧球需承担责任的金额合计为546.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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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回追溯,ST慧球之所以遭到投资者索赔起源于其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0号。决定书中表示其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等事项,此后已有投资者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ST慧球虚假陈述案诉讼时效预计将于2020年5月19日届满对此,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投资诉讼网所谢良律师认为,维权整个流程需要一定周期,尚未委托的投资者,如果您符合索赔条件的,建议最晚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一周告知我们帮您参与索赔。对于已经委托但尚未起诉的投资者案件,我们将最晚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两周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通过律师函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也请不必担心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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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预计索赔条件:

投资诉讼网谢良律师提示,根据法院判决,ST慧球两个索赔条件如下:

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净买入或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净买入ST慧球的权益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4年12月31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查询)至2017年12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对账单等交易记录、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谢良律师工作团队“证券索赔通(suopeitong@126.com)邮箱”或谢良律师工作团队微信:13763365521。

 


Ø 索赔依据:

1、法律依据: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法》(eg: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其他索赔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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