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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这两大股票索赔案现新进展 你可能还不知道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19-12-19

近日,有两大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又有新进展,且均是广东省的上市公司。其中,12月18日,投资者代理律师之一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其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超华科技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截至12月20日,该部分案件超华科技已完成赔偿款给付。此外,12月19日,谢良律师又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因联建光电公司已就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作出的相关处罚决定向深圳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因此此前部分投资者基于该处罚决定提起的联建光电虚假陈述案被裁定中止审理。另外,谢良律师还于同日收到了深圳中院的通知,部分在11月中旬通过网上立案的联建光电案的纸质起诉材料已全部被审核通过,被法院予以立案。

对此,谢良律师提示,此前,已有多批超华科技投资者拿到了赔偿款,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可在案件诉讼时效结束前主张权利。至于联建光电案,虽然现在该系列案被中止审理,但参照过往案例,上市公司通过行政诉讼推翻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较低,此一般为上市公司作为拖延投资者索赔案件的举措,在此期间,投资者仍可联系律师准备索赔的相关事宜。

超华科技&联建光电法院文件

 

Ø  谢良律师提示,这两只股票索赔条件分别如下:

(1)超华科技:参照法院一审判决,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净买入超华科技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仍有权向广州中院提起索赔之诉,诉讼时效截至2020年12月16日

(2)联建光电:参考相关案例,联建光电索赔条件或为: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净买入联建光电股票的推定亏损投资者(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Ø  谢良律师提示,索赔前期初步流程如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或统计区间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

(1)超华科技:2015年4月29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查询或对账)至2017年11月30日。

(2)联建光电:2015年4月1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对账)至2018年2月28日。

含上述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对账单等交易记录、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谢良律师工作团队“证券索赔通(suopeitong@126.com)邮箱”或谢良律师工作团队微信:13763365521。

此外,您也可以按下列地址邮寄:对账单、账户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三样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注明: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3002室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收件人:谢良律师,电话:13763365521。

 

Ø  法律观点

1、《新京报》:虚增两百多万 赔了逾四千万 超华科技投资者二审再获胜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处获取两份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高院针对两类不同情形分别送达的首批超华科技索赔案二审进行了终审判决,法院均驳回超华科技上诉并维持原判。”

2、《证券日报》:首批超华科技索赔案终审维持原判 投资者再度获胜

“7月2日,部分投资者诉超华科技虚假陈述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证券日报》记者日前从投资者代理律师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处获悉,8月30日和9月2日,其陆续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首批超华科技索赔案二审终审判决,法院驳回超华科技上诉并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投资者诉超华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案已有终局定论。”

3、《投资快报》:联建光电利润掺水被顶格处罚 受损投资者可启动索赔

证券诉讼律师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联建光电虚增利润被正式处罚,意味着因其虚假陈述而受损的投资者可正式启动索赔。

4、《投资快报》:联建光电索赔案进入先行调解 有股民单个损失超二百万

《投资快报》记者从证券诉讼投资者代理律师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处获悉,3月13日,其团队律师向深圳中院提交了部分联建光电投资者索赔的起诉材料,其中有单个投资者损失就超200万元,法院已当场出具《先行调解通知书》。

 

Ø  索赔依据:

1、法律依据: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事实依据:

(1)2017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2018年12月21日联建光电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Ø  同类案例:

据《投资诉讼网》发布,谢良律师自2013年起代理过的同类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保千里、金亚科技、宝利国际、祥源文化等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法律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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