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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股民索赔案有新进展 看看有你的吗?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19-12-10

12月10日,又有三大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有新进展,其中包括亿晶光电、山西路桥、上峰水泥案。

12月10日当天,投资者代理律师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接连收到亿晶光电案的开庭传票,以及山西路桥案及上峰水泥案的一审判决书。又有一批亿晶光电案将于12月17日在南京中院开庭审。另外,再有一批山西路桥投资者拿到太原中院做出的一审胜诉判决。至于上峰水泥案方面,根据杭州中院一审判决,该案索赔区间较此前缩窄了范围,投资者应留意。

谢良律师提示,投资者如对案件有疑问的,可尽快联系其团队。

法院文书

 

Ø 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三大案件的索赔条件分别是:

亿晶光电案:参照一审判决,在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间净买入亿晶光电股票的推定受损者可进行索赔;

山西路桥案:参照一审判决,在2014年8月13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净买入山西路桥股票的推定受损者可进行索赔;

上峰水泥案:参照一审判决,在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净买入上峰水泥股票的推定受损者可进行索赔。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

(1亿晶光电案:2017年2月3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查询或对账)至2017年9月30日;

(2)山西路桥案:2014年8月13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查询)至2018年12月31日;

(3)上峰水泥案:2017年4月14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查询)至2017年1月31日。

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对账单等交易记录、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谢良律师工作团队“证券索赔通(suopeitong@126.com)邮箱”或谢良律师工作团队微信:13763365521

此外,您也可以按下列地址邮寄:对账单、账户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三样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注明: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3002室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收件人:谢良律师,电话:13763365521。

 

Ø 索赔依据:

1、法律依据: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法》(eg: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事实依据:

(1)2018年5月3日,亿晶光电发布的《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的公告》

(2)2018年6月23日,*ST三维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3)2018年5月31日,上峰水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Ø 法律观点:

1、《证券时报网》:亿晶光电索赔案再度开庭 祥源文化、赵薇案二审首获维持

“对此,亿晶光电投资者代理人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告诉记者,依据证券相关司法解释及证监会处罚决定,亿晶光电案目前仍在诉讼时效内,如果投资者至少是在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买入且未完全卖出亿晶光电股票而受损的,后续仍有机会参与索赔。”

2、《投资快报》:亿晶光电索赔案陆续调解、463名投资者起诉亿晶光电

“继2月18日开庭后,我们在3月20日再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又有部分亿晶光电案件将于4月19日开庭审理。”谢良律师介绍称,根据我国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预计至少在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间买入且未全部卖出亿晶光电股票而存在损失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3、《证券时报网》:亿晶光电索赔案再度开庭 祥源文化、赵薇案二审首获维持

“浙江高院此次维持原判,意味着涉及祥源文化及赵薇的索赔案已有定论。”谢良律师表示,不过,依据证券司法解释,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买入且未完全卖出祥源文化(原万家文化)而存在亏损,后续仍需自行或委托律师主张索赔权利才会有希望获得赔偿。

 

Ø 同类案例:

据《投资诉讼网》发布,谢良律师自2013年起代理过的同类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法律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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