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AREA OF EXPERTIS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ST海伦(300201)涉嫌财务造假 部分投资者或可依新规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团队  时间:2022-05-31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ST海伦此前自爆子公司业绩造假,部分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索赔初步分析,在2017年4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海伦(300201)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进入索赔通登记: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1

5月27日晚间,ST海伦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3号)。经查,ST海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0,666,046.35元,较2020年增长127.94%。但公司未及时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

此前,2021年10月25日晚间,海伦哲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就深交所追问公司核实说明连硕科技、惠州连硕财务造假的具体情形等问题作出了回复。

该公告显示,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张伏波、黄华敏、杜民回复称根据沟通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连硕科技在承诺期内业绩的真实性、准确性存疑,在业绩承诺期内存在虚构交易并虚假确认收入、存在销售退回、虚增利润的情况。连硕科技对赌期大部分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应收账款和对应的营业收入均不真实、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形。应收账款和向供应商付款的情况,连硕科技在并购后确定存在大额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并购前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目前没有证据可以准确确定。而董事马超、邓浩杰无法对连硕科技的财务资料进行核查,因此无法准确判断连硕科技是否存在财务造假的行为。

连硕科技财务造假浮出水面,起因是深交所收到举报2021年10月12日,深交所向海伦哲发出问询函称,2015年海伦哲发行股份购买连硕科技100%股权。2016年至2019年,连硕科技整体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02.37%,2020年连硕科技亏损28,873.02万2元。2021年6月,海伦哲完成1元转让连硕科技100%股权。举报称连硕科技处置前的大部分应收账款属于虚构,据估计从2016年至2019年的收入大概有70%左右都是造假,甚至不排除2016年前的业绩也有虚构。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目前最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已取消处罚前置程序投资者可依据已经披露的现有证据提起诉讼。初步分析,在2017年4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海伦(300201)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530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7年4月26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海伦之日打起)2021年12月31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上一篇:ST万林(603117)收警示函 部分投资者或可依新规索赔

下一篇:ST广珠(600382)被罚 拟索赔股民可登记损失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