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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珠(600382)索赔案已提交起诉材料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团队  时间:2022-04-07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ST广珠已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有权依新规提起索赔诉讼目前我们团队已帮资料齐全的某投资者向广州中院提交了起诉材料初步分析,在2017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广珠(600382.sh)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索赔清单_20220331.PNG

46日下午谢良律师团队成员帮助某投资者向广州中院提交了ST广珠及其实际控制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材料法院已当场接受了起诉材料接下来尚待进一步通知

3月20日晚间,*ST广珠(600382.sh)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广东监管局于2022年3月17日印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该告知书指出,经查明,广东明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一是,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二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认为,广东明珠公开披露的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拟决定: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0万元;同时,拟对13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至150万不等。

早在2021年12月23日晚间,*ST广珠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自2015年11月以来作为ST广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指使相关主体从事证券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项,致使ST广珠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依法对张坚力作出行政处罚并予以市场禁入决定。

经查明,张坚力自2015年11月以来作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涉嫌指使相关主体从事证券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如下:一、广东明珠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均由张坚力实际控制,均为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至2020年期间,张坚力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通过对外财务资助、预付大额款项等方式,将广东明珠资金转入张坚力控制的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广东明珠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张坚力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通过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

对此,证监会决定对张坚力予以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此外,其通过关联方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涉及金额较大,其隐瞒行为导致了广东明珠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事项,情节较为严重,对张坚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目前最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已取消处罚前置程序投资者可依据已经披露的现有证据提起诉讼。经初步分析,在2017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广珠(600382.sh)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46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首次买入该股票之日至2021年7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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