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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维维(600300)索赔案已提交立案 哪些股民可继续参与?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1-12-23

ST维维(600300)索赔预登记报名入口: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ST维维(600300)索赔案已提交立案  哪些股民可继续参与?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净买入ST维维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近期,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向南京中院提交了一批ST维维投资者的立案材料,现等法院进一步安排。此外,ST维维案件仍在索赔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有机会参与索赔。

ST维维之所以遭遇投资者索赔,主要因其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被证监会处罚。2020年7月24日,ST维维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处罚决定相关公告显示,ST维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经查明,维维集团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为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而在2017—2019年期间,维维股份或其两家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6家中间方,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维维股份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维维股份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对此,江苏证监局对维维股份及原大股东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及分别处以50和60万元罚款;另对其他相关当事人处以相应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7月13日,ST维维发布了《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与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集团”)签署了关于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新盛集团将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维维集团持有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215,688,000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90%,转让价格为4.26元/股,合计918,830,880.00元。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新盛集团将成为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相关资料显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行业为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主要从事豆奶粉、乳品、白酒和茶叶的生产、销售;其主导产品为“维维”豆奶粉系列产品、“天山雪”乳品系列产品和“枝江”、“贵州醇”酒等系列产品及怡清源茶叶系列产品;公司处于豆奶行业领先地位。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一般来说,ST维维虚假记载被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之诉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计在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净买入ST维维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7年8月26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维维之日打起)至2020年6月30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②对账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2607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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