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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特科技(603009)涉嫌信披违规被查 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21年11月26日(含当日)前净买入北特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投资诉讼网进行预登记。
2021年11月26日周五晚间,北特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1016号),因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虽然目前北特科技发布的公告未提及信披违规具体事项,但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21年8月3日,北特科技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该公告披露:一、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你公司通过子公司天津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副主任林松账户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你公司总经理靳晓堂累计转出资金2,380万元。截至2017年11月27日已收回。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你公司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的上海北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松账户向靳坤、靳晓堂累计转出资金12,200万元。截至2018年4月25日已收回。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未按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二、上述转出资金中,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14日期间累计转出的1.1亿元用于靳晓堂认购你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你公司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此外,2021年10月28日,因北特科技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资金拆借的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靳坤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资料显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股票代码:603009)。公司处于国内主流车厂的零部件供应链中,其中转向减振零部件、高精密零部件、铝合金轻量化产品业务属于汽车行业二级供应商,汽车空调压缩机业务部分为一级供应商、部分为二级供应商。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北特科技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一般来说,因此事件受影响的投资者或可索赔,投资者可进行索赔预登记。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计在2021年11月26日(含当日)前净买入北特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首次买入该股票之日至打印之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