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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北文虚增利润被罚 还将面临投资者索赔
核心提示:据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相关胜诉案例,初步预计在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净买入ST北文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预计索赔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邮箱suopeitong@126.com预登记,投资者只有在实际获赔情况下才付律师费。
2021年11月2日晚,北京文化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北京证监局调查完毕,北京证监局依法对北京文化等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北京文化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在2018年7月,北京文化子公司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大宋宫词》15%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10,800万元转让给海宁博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0日,世纪伙伴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格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幽魂》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38,000万元转让给雅格特。经查,《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未真实发生,交易资金系由北京文化授权娄晓曦全权负责的舟山嘉文喜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娄晓曦安排、组织、实施上述虚假转让投资份额收益权,虚构资金循环,流回世纪伙伴。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导致北京文化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合计46,037.7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追溯调整前)比例为38.20%,虚增净利润19,108.02万元,占当期净利润(追溯调整前)比例为58.94%。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对此,北京证监局决定:一、对北京文化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娄晓曦、宋歌、张云龙等17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程度的罚款;三、娄晓曦被处以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往前回顾,北京文化之所以遭到北京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源于其在1月3日晚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受该事件影响,1月4日,北京文化股价直接跌停。同日,北京文化还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经查,北京文化于2018年部分项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确认条件,导致于2018年度多计营业收入约4.6亿元,多计净利润约1.91亿元,2018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相关资料显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802)简称北京文化,是一家全产业链影视娱乐传媒集团。公司于1998年在深交所上市,背靠优质旅游文化资源。自2013年起,北京文化启动向影视娱乐业转型,通过整合娱乐产业上下游资源,搭建多位一体的泛娱乐产业链。在各业务领域,均有稳定的优质作品产出,奠定北京文化行业领先地位。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分析认为,ST北文因虚假记载被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之诉。在ST北文被立案调查后,已经有投资者向我们咨询索赔事宜。现在ST北文正式被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正式启动索赔。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计在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净买入ST北文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9年3月22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北文之日打起至2020年5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以及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等三样资料寄给谢良律师团队。
Ø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616
联系电话:13763365521;020-8752176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楼2607室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八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