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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能源被立案调查又接监管函 投资者该怎么办?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工作团队  时间:2020-05-21

2020年5月20日晚间,昊华能源发布一则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4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昊华能源立案调查公告截图

同日,昊华能源还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显示,经查,昊华能源2015年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京东方能源)30%股权后,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核算,并按照京东方能源拥有9.6亿吨煤炭资源价值进行账务处理。因多计5.1亿吨资源量,导致昊华能源2015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合并报表层面无形资产原值多计约28.24亿元,相关财务核算构成重大差错。该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昊华能源警示函公告截图

而此前,在2019年12月27日晚间,昊华能源曾分别发布《关于2015年收购京东方能源股权事项存在相关问题的风险提示暨复牌的公告》以及《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就披露过相关问题。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投资诉讼网》谢良律师认为,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因信披违规被证监会调查后会大概率最终被罚,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前期准备。

 

Ø 预计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类似胜诉案例,昊华能源索赔条件或为:

在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净买入昊华能源的推定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证监会处罚决定和法院认定为准)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或统计区间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首次买入之日至打印之日,含此期间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对账单等交易记录、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谢良律师工作团队“证券索赔通(suopeitong@126.com)”或谢良律师工作团队微信:13763365521。

此外,您也可以按下列地址邮寄:对账单、账户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三样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请注明: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3002室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收件人:谢良律师,电话:13763365521。

 

Ø 索赔依据:

1、法律依据: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宝利国际、金亚科技、神马股份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其他索赔股票:

发平台股票一览表-有联系方式(更新时间:20200521)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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