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8日晚间,ST天业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对一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其中,该名投资者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和同期银行利息损失;以及因本案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10万元等。此次法院一审判决该名投资者获赔约1.29万元。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投资者代理律师之一的《投资诉讼网》谢良律师介绍,5月19日下午,其团队律师向法院进行了询问,该系列案目前仅判决了一个案件,而包括已经开庭的其他案件还需等待首个案件二审生效后才比照首个案件进行处理。不过,因索赔的投资者众多,建议投资者可以尽早通过网上立案,尽早排队尽可能早获得处理结果。
Ø 预计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并参照此前济南中院审理的山东墨龙案,预计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净买入ST天业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机会参与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若符合条件,可将交易记录、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谢良律师工作团队“证券索赔通(suopeitong@126.com)邮箱”登记报名。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或统计区间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5年4月2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起打印)至2018年8月31日,含此期间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法律依据: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事实依据:2019年10月25日晚间,ST天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宝利国际、金亚科技、神马股份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其他索赔股票: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