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晚间,蓝丰生化发布一则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对此,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认为,蓝丰生化接到正式处罚,意味着受损投资者可正式启动索赔程序。
蓝丰生化收到该罚单,主要因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王宇作为蓝丰生化的关联自然人,禾博生物、宁夏华宝和方舟置业构成蓝丰生化的关联法人;二、王宇占用方舟制药资金的行为实质上构成蓝丰生化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蓝丰生化未按规定在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进行如实披露;三、蓝丰生化董事长杨振华、时任总经理刘宇及时任财务总监熊军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蓝丰生化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蓝丰生化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此,江苏监管局对蓝丰生化及23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对蓝丰生化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王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杨振华等其他22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Ø 预计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参考相关案例,初步预计蓝丰生化索赔条件或为:在2016年8月23日至2018年4月27日前(含当日)买入蓝丰生化股票且在2018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推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6年8月23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起打印)至2018年11月30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对账单等交易记录、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谢良律师工作团队“证券索赔通(suopeitong@126.com)邮箱”或谢良律师工作团队微信:13763365521。
Ø 索赔依据:
1、法律依据: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法》(eg: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其他索赔股票: